土地法341條文

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 ...,解釋文:.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: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 ...,2022年7月6日—土地法§34-1第一項: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...

土地法§34-1

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 ...

土地法§34-1 相關大法官解釋(舊制)

解釋文:.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: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 ...

土地法34

2022年7月6日 — 土地法§34-1第一項: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 ...

土地法第34 條之1 實務解析

(土地法第34 條之1 執行要點. 第1 點). #2.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公同共有者,共有物所有權全部為之. #3.共有物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,就該應有部分為之。(土地法第34 條 ...

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

(一)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,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。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,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。 (二 ...

土地法34

【土地法34-1條】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

2023年8月23日 — 一、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(以下簡稱本法條)第一項規定,部分共. 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(以下簡稱建物)為處分、變更及設.

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

第1 點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(以下簡稱本法條)第一項規定,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(以下簡稱建物)為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 ...

土地法34

2023年11月23日 — 一般來說,共有物的處分,若是多數共有人想出售,但少數共有人不想賣,則多數共有人可依「多數決」符合《土地法》第34條之1第一項來出售,形成「大吃小」 ...